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聲,137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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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慧君
上列被告因違犯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4 年度執聲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髮束壹件沒收之。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慧君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103 年度偵字第638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髮束1 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第1773號),係仿冒「CHANEL」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638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3 年7 月8 日起至104 年7 月7 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髮束1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第1773號)係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商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薈萃商標協會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授權委任狀、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等在卷可稽。

爰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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