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聲,1384,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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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楊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楊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楊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9 月。

於102年6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曹楊劉前因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②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9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上開①及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33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曹楊劉復因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上開①至③案件,再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692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

又因④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上開①至④案件,復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17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

受刑人曹楊劉於102 年6 月5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8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3 月4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2 月15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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