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塗凱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塗凱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塗凱麗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5 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編 號│1 │2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拘役40日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
├────┼───────────┼───────────┼───────────┤
│犯罪日期│103年8月21日 │103年7月3日 │103年7月7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9506號 │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168 │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168 │
│ │ │號、103 年度偵字第2256│號、103 年度偵字第2256│
│ │ │9 號 │9 號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75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711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711號 │
│實├──┼───────────┼───────────┼───────────┤
│審│判決│104年3月30日 │104年5月27日 │104年5月27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75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711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711號 │
│決├──┼───────────┼───────────┼───────────┤
│ │確定│104年4月28日 │104年7月3日 │104年7月3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2191號 │104年度執字第11527號 │104年度執字第11527號 │
│ │ ├───────────┴───────────┤
│ │ │編號2 、3 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
│ │ │審簡字第711 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 │
└────┴───────────┴───────────────────────┘
┌────┬───────────┬───────────┬───────────┐
│編 號│4 │5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拘役40日 │拘役40日 │ │
├────┼───────────┼───────────┼───────────┤
│犯罪日期│103年8月6日 │103年8月24日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11258 號│103年度偵字第11258號 │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78號 │104年度簡字第78號 │ │
│實├──┼───────────┼───────────┼───────────┤
│審│判決│104年6月29日 │104年6月29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78號 │104年度簡字第78號 │ │
│決├──┼───────────┼───────────┼───────────┤
│ │確定│104年7月28日 │104年7月28日 │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年度執字第3945號 │104年度執字第3945號 │ │
│ ├───────────┴───────────┤ │
│ │編號4 、5 部分,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78號判│ │
│ │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