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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自字第9號
自 訴 人 陳正環
自訴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陳宜宏律師
郭明松律師
被 告 王仲豪
簡國正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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