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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周家隆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怡雯律師
被 告 陳浩殷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訴字第253 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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