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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賴月嬌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進華
右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重訴字第3 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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