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附民,127,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許春鎮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 告 蔡莞瑩
黃家緯
黃寶童
王偊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陳述及聲明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莞瑩、黃家緯、王偊菁、黃寶童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等人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 年 8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