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6、27、28號
原 告 顏妤樺
兼法定代理人 陳怡縉
顏志仰
被 告 竇詠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43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29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