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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吳建鋐
被 告 蕭丞峰
上被告因本院刑事庭105 年審交簡字第21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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