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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林敏珊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
被 告 許智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210 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訟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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