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易,609,201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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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冠倫
選任辯護人 張立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1日105 年度易字第609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13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冠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 、3 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冠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以105 年易字第60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判決業於106 年3 月30日分別送達至被告位在臺北市○○區○○○路0 段0 巷0 弄00號之住所及位在臺北市○○區○○街00號5 樓路之居所,因郵務機關均未獲會晤本人,而將其分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美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0 、123 頁),則上開判正本均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6 年4 月15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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