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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6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鴻德
選任辯護人 鍾秉憲律師
王裕文律師
被 告 陳福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5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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