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單聲沒,88,201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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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長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60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2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任天堂卡帶-超級110 合1 」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被告周長慶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60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任天堂卡帶-超級110 合1 」1個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於同年月30日公布,其中刑法第38條之3 復於105 年5 月27日再經修正、於同年6 月22日公布,並皆自105年7 月1 日施行。

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依新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次本次刑法既已整體及全盤修正沒收章節,基於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有關沒收實體法之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不再適用早於本次刑法修正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實體法之規定,此觀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即明。

是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101 年7 月1 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因屬關於沒收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自105 年7 月1 日起即均不再適用,合先敘明。

三、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四、經查,被告周長慶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105 年6 月16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60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任天堂卡帶-超級110 合1 」遊戲卡匣1 個經置入與顯示器連接之遊戲機執行「4.2WRECKING CREW」、「66.KINGKONG1 」、「67.KING KONG2 」遊戲選項後,螢幕顯示「WREC KING CREW」、「DONKEY KONG 」等2 種仿冒商標等情,業據「日商‧任天堂公司」出具之鑑定意見書鑑定無誤,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物乙節,亦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揆諸前揭法文及說明,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述扣案物,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誤引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為本件聲請之依據,固有未合,然無礙前述扣案物得予單獨宣告沒收之旨,本院亦不受聲請書錯載法條之拘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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