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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承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 年度執聲字第8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共壹拾壹片(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保管字第2882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7216號被告周承龍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扣案之盜版光碟11片(詳該署104 年度保管字第2882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被告行為後之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修法後明定沒收為刑罰(包括從刑)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並擴大利得沒收範圍(第38條之1第2項、第3項)、增列追徵價額之規定(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3項),復參考德國刑法體例,增訂估算條款(第38條之2第1項)、過苛調節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返還被害人條款(第38條之1第5項)等,故沒收之實質內容已有變更,非僅單純文字修正或條文項次調整,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法律;
又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定有明文。
而按著作權法第98條固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
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惟前開規定均係於105年7 月1 日前施行,自皆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定不再適用之情形,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承龍因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8 月24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72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4 年8 月24日起至105年8 月23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偵查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確認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第52頁正面至第57頁正面、本院105 年度單聲沒字第90號卷第5 頁)。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共11片(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保管字第2882號),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於前開案件中意圖散布、販賣而陳列之物,且均屬侵害如附表所示各該遊戲著作權利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同時亦為侵害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商標權之仿冒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前揭偵卷第5頁反面至第7 頁正面),核與告訴代理人徐宏昇之指訴情節相符(見前揭偵卷第8 頁正面至第9 頁正面),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拍賣網頁列印資料、扣案物品照片1 幀、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附卷可憑(見前揭偵卷13頁正面至第14頁正面、第16頁正面、第24頁正面至第25頁正面、第40頁正面至第51頁反面),堪認上開扣案物均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物,亦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書所引法條雖有未當,然該等扣案物應予沒收之旨並無不同,本院自不受聲請意旨誤載法條之拘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 遊戲名稱 │ 著作權人 │侵害日商任天堂股│數量 │
│ │ │ │份有限公司商標 │ │
├──┼──────┼───────┼────────┼───┤
│1. │MARIO │Nintendo Co., │Wii MARIO │1片 │
│ │GALAXY2 │Ltd. │Nintendo │ │
│ │ │ │ │ │
├──┼──────┼───────┼────────┼───┤
│2. │銀河瑪莉歐2 │Nintendo Co., │Wii MARIO │1片 │
│ │中文版 │Ltd. │Nintendo │ │
│ │ │ │ │ │
├──┼──────┼───────┼────────┼───┤
│3. │PWU-374 │ZeniMax Media │Wii │1片 │
│ │ │Inc. │ │ │
├──┼──────┼───────┼────────┼───┤
│4. │渡假勝地 │Nintendo Co., │Wii Nintendo │1片 │
│ │中文版 │Ltd. │ │ │
├──┼──────┼───────┼────────┼───┤
│5. │渡假勝地 │Nintendo Co., │Wii Nintendo │1片 │
│ │ │Ltd. │ │ │
├──┼──────┼───────┼────────┼───┤
│6. │太鼓達人 │Namco Bandai │Wii │1片 │
│ │ │Games Inc. │ │ │
├──┼──────┼───────┼────────┼───┤
│7. │Wii Fit Plus│Nintendo Co., │WiiFit Nintendo │1片 │
│ │中文版 │Ltd. │ │ │
├──┼──────┼───────┼────────┼───┤
│8. │新超級瑪莉兄│Nintendo Co., │Nintendo Wii │1片 │
│ │弟Wii │Ltd. │MARIO │ │
│ │ │ │ │ │
├──┼──────┼───────┼────────┼───┤
│9. │Game Party3 │Warner Bros. │無 │1片 │
│ │ │Entertainment │ │ │
│ │ │Inc. │ │ │
├──┼──────┼───────┼────────┼───┤
│10. │Wii-play │Nintendo Co., │Nintendo Wii │1片 │
│ │中文版 │Ltd. │ │ │
├──┼──────┼───────┼────────┼───┤
│11. │舞動奇蹟3 │Konami Digital│無 │1片 │
│ │ │Entertainment │ │ │
│ │ │CO.,Ltd.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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