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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崴棋
選任辯護人 戴智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詹崴棋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詹崴棋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宣判,惟因本案被告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就此部分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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