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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河洞
具 保 人 王美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美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王美惠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王美惠於105 年7 月4 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王河洞釋放。
三、茲被告王河洞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依被告王河洞於偵查中所陳報之住所合法傳喚(被告王河洞之住所設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0 號),被告王河洞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等資料各1 份在卷可參,顯見被告王河洞業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王美惠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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