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審易,2936,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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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9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易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32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宏易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3 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福容大飯店,持球棒毀損該飯店所有之花瓶1 個後;

復另行起意,徒手毆打飯店值班經理林嘉康,致其面部擦挫傷、結膜擦傷,因認陳宏易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林嘉康、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提告陳宏易,公訴意旨認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因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林嘉康均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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