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審訴,27,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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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立人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40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立人與告訴人張玉君均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之員工,告訴人張玉君前於民國97年1 月10日,向奇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韋公司)申請理財顧問帳號使用,用以分析保險客戶之資料,並以自己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作為帳號名稱(下稱kiwi86系統帳號),復將此帳號提供予其業務上所需之下屬使用,被告許立人明知告訴人張玉君雖允諾其下屬使用上開kiwi86系統帳號,然並未同意他人任意變更該帳號之密碼及帳號內之基本資料,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104 年8 月3 日某時許,在所任職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9 樓南山人壽公司內,輸入告訴人張玉君所有kiwi86系統帳號之密碼而取得該帳號之存取權限後,未經告訴人張玉君同意,即變更該帳號之密碼,並將帳號內之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等基本資料,變更為自己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嗣告訴人張玉君於同月8 日晚間8 時許,察覺無法登入上開kiwi86系統帳號,經聯繫奇偉公司,又因行動電話門號及電子郵件遭變更,致無法與奇偉公司核對基本資料以取得新密碼,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張玉君。

因認被告許立人涉有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玉君對被告許立人告訴妨害電腦使用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本件被告許立人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與告訴人張玉君成立調解,告訴人張玉君復以書狀撤回對被告許立人之妨害電腦使用告訴,此有告訴人張玉君書立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

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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