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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慶安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敍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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