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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毅
選任辯護人 蔡惠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續一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毅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毅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㈠民國101年1月8日,在TVBS電視臺(址設臺北市○○區○○路 000 號)之「 2100 週末開講」節目中,以節目來賓之身分,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告訴人林崑海之名譽。
㈡於101年1月9日,在TVBS電視臺之「2100掏新聞」節目中,以在外地與節目現場連線之方式,就林崑海涉及操控總統選舉賭盤及遭約談等相關議題進行討論,並發表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㈢於101年1月11日,在上址TVBS電視臺「2100掏新聞」節目中,以節目來賓之身分,發表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㈣於101 年1 月8 日晚間接受聯合報訪問時,表示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㈤於101年1月10日傍晚,在行駛於高雄市市區道路之宣傳車上,沿路公開發表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㈥於101年1月6日至12日止,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犯意在其個人所申設之「談天論地話縱橫」臉書專欄中張貼文章,發表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不實言論及辱罵言語,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
因認被告就上開一、㈠至㈤,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就上開一、㈥涉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明定有明文。
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656 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均可資參照)。
三、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至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又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及協同意見書意旨可資參照。
茲參酌上開解釋暨其協同意見,有關是否應科予誹謗罪責,當有如下審查標準:㈠言論可區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唯有前者始有真偽之問題,至於後者則為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無所謂真實與否,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
又立法者對於事實陳述,係以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標準設定誹謗罪的可罰性範圍。
簡言之,於行為人所為的事實陳述係真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時,基於此際言論自由之保護應優先於人格名譽權益維護之價值權衡,立法者特將之排除於誹謗罪之處罰範圍外;
而在所為事實陳述不真實或雖真實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情形,立法者則認為此際的人格名譽權益重於言論自由之價值,故此際侵犯到他人人格名譽法益之言論表現,必須受到刑法之制裁。
㈡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基準進行誹謗罪之權衡,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之判別標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
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
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之功能,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另一方面,若將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規定解釋為行為人必須負證明自己所言確為真實之責任,更無異於迫使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之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有違刑事法上「被告不自證己罪」之基本原則。
從而,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應為合乎憲法意旨之解釋,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
㈢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
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意見是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敘夾議,始應考慮事實真偽之問題。
另就伴隨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刑法第311條第3款設有阻卻違法事由,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所謂「善意」之認定,重點係在審查行為人是否係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僅需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即可認其評論為善意。
倘涉及之對象係公眾人物,因公眾人物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可利用媒體為其所作所為進行辯護,實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是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所為之意見表述,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有實際惡意;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
至於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非在審查評論或意見表達是否選擇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而係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知曉,或是否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的陳述,使社會大眾得以判斷表達意見之人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進而選擇是否接受該等意見或評論,至於評論是否「正確」,自非法院所應判斷。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妨害名譽罪嫌,無非係以TVBS電視臺上開節目錄影光碟、聯合報報導影本、「談天論地話縱橫」臉書文章列印畫面、證人即告訴人林崑海、楊之中、李漢儀等人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邱毅固坦承有於TVBS電視臺上開節目中發表告訴人介入選舉賭盤等言論,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行,辯稱:我係從柳聰賢律師得知101 年1 月間選舉時有賭盤之標的係總統候選人和我,組頭是楊秀珍,當時楊秀珍所涉賭博案已在新北地檢署偵查中,後來真晨報刊載高雄重量級的林姓、黃姓人士涉入此案,因我與真晨報的採訪主任楊之中熟識,在真晨報刊載上開新聞時,楊之中打電話告知我上開新聞,我詢問楊之中後得知林姓是林崑海、黃姓是黃俊傑,我接著向柳聰賢律師查證此事,並透過管道得知調查局關於楊秀珍案監聽譯文之內容,其中確有告訴人即綽號「海董」之人涉入選舉賭盤之內容,我因認此事攸關總統大選及自身選區之選舉事務,對社會影響重大,屬可受公評之事,故於TVBS電視臺相關節目中發表告訴人介入選舉賭盤等言論,我已善盡查證義務,並無誹謗或公然侮辱告訴人之故意等語。
經查:㈠被告於101 年1 月8 日、同年月9 日、11日先後在TVBS電視臺相關節目中發表言論如下:「6 號的高雄的地方報真晨報頭條新聞式的報導『涉操控總統賭盤,要角逃離高雄』,然後接著說林姓與黃姓兩人在港都是重量級人物,影響力大,雄檢全力追緝。
我本來看了這個以後也覺得很訝異,怎麼會出現一個這麼大的新聞,而我們的電子媒體,平面媒體完全沒有報導,於是我開始去查,果然竟然是事實,真的是事實,而且傳票下去之後這個林姓跟黃姓就跑了,那林姓是誰呢?林姓是一位在臺灣喊水會結凍友臺的媒體大亨董事長,我明說好了叫林崑海。
…現在據我所了解,應該是林姓媒體大亨現在出國了啦。
…他是收到傳票之後因為害怕被檢察官約談所以就離開高雄了。」
、「林崑海先生我知道你今天、現在你藏在高雄啦,所以你應該有聽到我的話啦,我下午也跟地檢署來檢舉,說你騙檢察官,說你出國啦,所以你請假啦,但是其實你藏在高雄,我要來問看你認不認識這個人?這個人上禮拜被檢察官收押,一個叫阿傑,一個叫做楊秀珍,別人叫她珠姐,一個叫做阿傑、一個叫做珠姐,楊秀珍,這兩個人現在已經介入選舉賭盤,已經被檢察官收押禁見,新聞也報出來了,這兩個人喔,我要跟崑海兄你說,這個人把你供出來你知道嗎?因為這兩個人把你供出來,所以你被檢察官傳你問話,因為這個人把你供出來,說選舉賭盤跟你合作啦,所以檢察官傳你去問話,傳你問話之後呢?你說你出國,你怕檢察官第二次又傳你,你怕傳之後又被收押,但是你其實是騙檢察官,你是藏在高雄啦,我今天把你戳破,我現在要來問,你到底介入選舉賭盤,你介入多少金錢?你跟這個阿傑、和楊秀珍,你們合作的關係是怎樣?我已經說很白了,你介入選舉的金錢啊,你裡面操作的方式啊,是賭一萬賠七千…賭一萬賠七千,然後用老鼠會的方式,就是說三千萬找十個三百萬,每三百萬再找十個三十萬,每三十萬再找十個三萬的,一個三萬的再去找十個三千的,然後賭一萬賠七千啦…我之前算一算三千萬可以影響一萬票,你到底賭多少?因為你一手做你三立的新聞,然後做一些偏差假的新聞,然後來引誘很多人願意來做你的人頭,願意來簽你的賭盤,這樣的做法是影響到民主選舉正常大選的結果,我以下說的話我完全負責任,你林崑海先生你敢和記者說你現在人在高雄啦,我當然也知道你藏在高雄,這就是我說出來的,但是你不敢面對裡面很嚴重的問題啦,第一啦你有簽賭嗎?你有介入總統的賭盤嗎?你有介入立委的賭盤嗎?你簽多少錢啊?第二,你和阿傑和楊秀珍這兩個大組頭,被收押的大組頭,你們合作的關係是什麼?第三,你到底被檢察官傳去問話了沒有?第四,你既然藏在高雄,你為什麼騙檢察官你出國啦?但是你林崑海你轉移焦點啊,我要問的是你林崑海你到底有沒有介入總統和立委選舉的賭盤嗎?…很簡單嘛,你自己出來說嘛,你有簽賭嗎?你崑海有簽賭嗎?你出來說清楚啊。
第二啊,你林崑海有接受檢察官的問話嗎?你說清楚嘛,你不用在那邊說三道四,也不用講保留法律追訴權,要告就去告啦,看你敢告不敢告啊,不要藏在高雄,然後聯絡一些記者,又威脅記者說要叫人對付他,還說叫他不能寫,說你寫要對付你,你以為你是黑道嗎?你林崑海厲害是嗎?你以為你黑道勢力大是嗎?什麼人都怕你是嗎?」、「檢方剛好是在一月四日開始抓選舉賭盤,結果抓到什麼人勒?結果抓到…最高檢所公布的抓到三個很大的組頭,這三個很大的組頭其中有楊秀珍,其中有阿傑,然後我查看看到底楊秀珍跟阿傑和什麼人有關係…結果查出來跟他們有關係的除了這個姓黃的情色大亨以外,主要跟林崑海,三立的董事長林崑海有關係,尤其在楊秀珍這個屏東潮州這個組頭的監聽筆錄裡。
她跟林崑海的關係很清楚了,我昨天有拿昨天的蘋果日報,很詳細報導,所以說呢楊秀珍跟阿傑都把林崑海供出來,所以這條案子因為這樣爆發…我要和大家說喔他這個選舉賭盤不是只有做高雄而已喔,也不是只做屏東喔,他是整個縱貫線臺北縣、苗栗、新竹、臺中、嘉義、雲林、臺南、高雄、澎湖、屏東,整個臺灣的縱貫線全部都在做選舉賭盤,他影響的金錢是多大,所以我才一定要向三立董事長林崑海和那個姓黃的…我來告發這個姓黃的,我要把它說出來,這個選舉的賭盤可以破解…我很簡單嘛我只有問林崑海三個問題嘛,第一,你林崑海有介入選舉賭盤嗎?第二嘛,你跟楊秀珍、阿傑有什麼關係嗎?第三嘛,檢察官有傳過你嗎?結果昨天的蘋果日報寫得很清楚啊,你就是在12月27日上午10點,你騙檢察官嘛,說你要去大陸,逃避出庭,然後你藏在高雄嘛,你敢出來歪屁股嗎?和…記者說你在高雄,你人在高雄,你為什麼不敢講?你到底有沒有簽賭?這就是最嚴重的問題啊,我相信天公有眼睛,你今天你林崑海跟這些組頭,你們要一起操控選舉賭盤,要來做奧步,要讓選舉翻盤」等語;
於同年月10日於宣傳車上公開發表言論如下:「三立電視臺的董事長林崑海,現在一手做假新聞,一手操控選舉賭盤。
選舉的賭盤大家都知道,選舉的賭盤簽賭的人數多少大家知道嗎?它就可以改變選舉的結果,這就是選舉最大的奧步,立委…大家都想不懂啊,到底民進黨有這麼強嗎?現在大家知道了原來它最後就是有這個奧步,這個奧步本身的男主角就是三立董事長林崑海,就是要用林崑海一手做假新聞,然後一手來操控選舉賭盤,要利用一方面假新聞,一方面選舉的賭盤來影響總統大選跟立委選舉…你若讓林崑海能成功,用選舉奧步成功,這次總統就翻盤,那臺灣人民這艘船就翻了,就沉了。
所以各位高雄的鄉親父老,我們不能讓民進黨這奧步最後成功啦,所以我要把林崑海,三立董事長林崑海所做的骯髒事說出來,這就叫天網恢恢,林崑海上個禮拜有兩個跟他合作操控選舉賭盤的人,一個叫阿傑,一個叫楊秀珍,外號叫珠姐,兩個人被檢察官抓到,被收押在裡面了,結果珠姐楊秀珍被檢調監聽時,聽到說裡面有林崑海的名字,今天報紙也登出來,事實證明,結果楊秀珍也供出,阿傑也供出來了,所以檢察官要傳林崑海來問話,他騙檢察官說要去中國」等語;
又於同年月6 日至12日於其「談天論地話縱橫」臉書專欄中發表內容如附表一編號6 之文章;
並於同年月8 日接受聯合報採訪,聯合報因而以「三立老闆涉選舉賭盤藏匿無蹤」為標題撰寫相關文章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TVBS電視臺節目錄影光碟、聯合報101 年1 月9 日報導影本、被告「談天論地話縱橫」臉書專欄之擷取畫面在卷可稽(見他880 卷〈卷宗代號見附表二〉第8 至11頁),上開光碟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屬實,有本院106 年1 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同年2 月20日審判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22 頁至124 頁反面、第155 至159 頁),上揭事實自堪認定。
㈡被告所為事實之陳述部分被告發表上揭言論及文章除附表一編號6 ⑹後半段部分外(詳後述),均係指摘告訴人因遭組頭楊秀珍供出而涉嫌操控選舉賭盤,企圖以賭盤影響總統及被告選區之選舉結果,告訴人收到檢察官的傳票,因害怕而欺騙檢察官出國,惟實際上人在高雄,及告訴人威脅記者不要寫出其介入選舉賭盤之事,否則要找黑道對付記者等事實,此部分核屬事實之陳述,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此等事實陳述之「真實性」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標準加以檢視,茲論述如下:1.被告就上開事實之陳述具有公共利益關連性我國係民主國家,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之選舉,乃屬重大之政治公共事務,任何與選舉有關之人、事、物均應接受社會各界的公評,本件告訴人有無藉由新聞媒體操控非法之選舉賭盤活動,以影響第8 屆立法委員選舉與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因事涉人民投票之動向、社會選舉之風氣,且攸關選舉結果是否受到非法賭盤活動等不當外力因素,而影響其公平、公正性,更與我國民主政治之發展有重要關聯,事涉國家社會之公共利益至鉅。
而告訴人是否遭檢察官傳喚到庭說明,及告訴人是否如期到庭等事實均與告訴人是否有以選舉賭盤影響選舉相應而來,自亦與公共利益相關。
至告訴人是否有威脅記者不要寫出其介入選舉賭盤之事,否則要找黑道對付記者等事實不僅涉及媒體記者之人身安全,更攸關新聞報導自由及人民就選舉事務獲悉資訊之權利,亦顯非僅涉及私德而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是被告上開言論均具公共利益關連性,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2.被告就上開事實之陳述並非憑空虛構,且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⑴案外人楊秀珍因涉嫌於101 年第13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8 屆立法委員高雄市第七選區候選人邱毅及趙天麟選舉賭博及妨害投票案件,遭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處(下稱市調處)調查,楊秀珍於市調處接受詢問時坦承:我與陳國楨(即賭客)在電話中所指的「海董」應該就是林崑海,我認識林崑海,我於100 年12月7 日22時08分10秒之通聯對話應該是我與林崑海之對話等語,有市調處101 年2 月2 日調查筆錄可參(見偵1666卷第172 頁正反面),楊秀珍並因涉賭博、妨害投票案件遭新北地檢署起訴,有起訴書1 份足參(見偵1666卷第215 至227 頁,下稱系爭賭博案);
而系爭賭博案之同案被告陳國楨於偵查中亦供承:我與楊秀珍在監聽譯文中提及之「董仔」是海董,就是林崑海;
我有向楊秀珍下注趙天麟跟邱毅的PK盤,我下注趙天麟贏,下注金100 萬等語,有新北地檢署101 年1 月17日訊問筆錄可參(見偵1666卷第170 頁),足見楊秀珍有開設總統選舉賭盤及被告與趙天麟所屬選區之立委選舉賭盤,陳國楨有以重金下注被告與趙天麟所屬選區之立委選舉賭盤等情,應堪認定。
又楊秀珍與陳國楨於100 年10月18日15時50分54秒、100 年12月5 日15時12分34秒、100 年12月7 日14時58分34秒之監聽譯文分別如下:「楊秀珍:那他們現在高雄邱毅跟那個誰,跟趙天麟,現在情形怎樣?陳國楨:我看是趙天麟而已。
楊秀珍:為什麼這樣講?陳國楨:我本來今天要去跟你講的,邱毅哪有贏的那個,邱毅風評很差,別人的朋友可能想說他爆料,有夠神氣,有夠英雄的,那個就不一定是正面的。
你們現在都看好邱毅喔?楊秀珍:我沒有耶。
陳國楨:你不好喔,你朋友是有興趣的,你就問他。
楊秀珍:『董仔』是還要嗎?陳國楨:看多少都好。」
、「陳國楨:天麟昨晚做的民調,剛才拿給我看,就是所有的民調贏12.8,扣掉一定會去投票的,贏14.6,昨晚做的,剛才中午拿給我跟海董看。
楊秀珍:我就跟你說你不用煩惱這個,你還沒說要跟我買,我已經先留起來了。
陳國楨:那最好,我是煩惱你而已。」
、「陳國楨:老闆娘,跟你說,如果有五千,真的要拚下去。
楊秀珍:我就跟你說我有拚了,我就拚這一注,其他我就不去應。
陳國楨:玩那個邱毅,最主要天麟喔,我這邊不管是最正確的民調,我都可以掌控,我都會馬上跟你說。
因為昨晚我跟『海董』本來要去天麟那邊,結果『海董』的太太回來,我們就沒有去。
中央的民調,競選總部的民調,天麟本身的民調,這三個民調,因為選前十天不能公布民調,但是這三方面的民調,我都可以完全掌控,我最後這段時間的民調,隨時都可以跟你說。」
(見偵1666卷第166 頁反面、第158 頁、第160 頁),細繹上開監聽譯文內容,可知楊秀珍與陳國楨於電話中談到趙天麟與邱毅所屬選區之選情,隨後楊秀珍問陳國楨關於告訴人是否還要某物,似與選舉賭盤有關;
嗣陳國楨又向楊秀珍提到趙天麟曾拿民調結果予其及告訴人看,及其與告訴人本欲一同前往趙天麟處,足見告訴人與趙天麟交往密切,且相當關心趙天麟之選情。
綜上可知,被告陳述關於告訴人因遭組頭楊秀珍供出而涉嫌操控選舉賭盤,企圖以賭盤影響總統及被告選區之選舉結果,並非憑空虛構。
⑵證人柳聰賢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楊秀珍有一天被臺北市調處搜索,有查扣她的會計及帳戶5 千多萬元,她很緊張,她被帶到屏東調查站訊問,她的同居人李福隆來找我,叫我到屏東調查站陪同楊秀珍應訊,我有問李福隆是什麼事情,他說是與三立老闆及屏東縣議長林清都等有涉及選舉賭盤的案件,我之後就以電話告知被告;
當日在屏東調查站訊問中間休息,我跟楊秀珍走到外面抽菸時,我問楊秀珍說林崑海跟黃俊傑有無在用選舉賭盤,她向我點頭;
在楊秀珍被屏東調查站抓到之前,我是向郭璧諭求證,我有問楊秀珍的會計莊淑如,因為莊淑如的先生郭璧諭是我的當事人,他有槍枝及重利案件是我辦過的,我跟他很熟,我知道他有替楊秀珍請棒球選手上酒店性招待等等,所以我知道他對於職棒簽賭等很熟,郭璧諭跟我講說楊秀珍有在用選舉賭盤,總統、立委選舉的賭盤都有,我當時問他說楊秀珍有無在用選舉賭盤,我說黃俊傑在高雄要拿幾千萬元出來做選舉賭盤,要把邱毅拉下來,我要向他確認,他就跟我說對、對、對;
在楊秀珍被屏東調查站抓到之前,因為我很多當事人都有在簽賭選舉賭盤,我的當事人有跟我講關於黃俊傑、林崑海要一起出來押趙天麟勝選,把被告拉下來之事,我怕被告選不上,所以就先跟被告報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45 頁反面至第146 頁反面、第148 頁正反面),核與楊秀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到屏東調查站當晚有請柳聰賢律師陪同等語(見本院卷第269 頁反面至第270 頁)相符,再參以新北地檢署係於101 年1 月3日執行系爭賭博案之搜索,楊秀珍係於同日至調查站應訊,有系爭賭博案起訴書在卷可參,足徵被告於101 年1 月3 日前即由柳聰賢處得知告訴人涉入楊秀珍之選舉賭盤,企圖以賭盤影響其選區之選舉結果,而證人柳聰賢曾受委任為楊秀珍之辯護人,其所為之陳述自然具有相當之可信度,足認被告應有相當之理由可信其所指摘之事為真實。
⑶至證人楊秀珍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日在屏東調查站時,我沒有跟柳聰賢律師說是關於選舉賭盤的事,好像說是因為六合彩賭博案件,我沒有說到具體的人,我亦無告訴說林崑海、黃俊傑有涉入之事云云(見本院卷第第270 頁),惟楊秀珍於屏東調查站接受詢問時既已委託柳聰賢律師陪同,理當與委任律師討論相關案情,殊難想像楊秀珍連其所涉案件係與選舉賭盤有關之基本事實都未向柳聰賢提及,是其上開證述之可信性,已非無疑;
且證人楊秀珍於本院審理中對於其於系爭賭博案經檢察官起訴書認定其係以總統、立委選舉為賭博標的、調查人員有無詢問其在電話裡所講的綽號「海董」、「林董」是何人等重要情節均表示忘記了,對於是否與告訴人通過電話乙節亦予以否認,均與其在系爭賭博案市調處接受詢問時所述及起訴書之認定不符,足見證人楊秀珍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時對於系爭賭博案是否與選舉有關、告訴人是否涉入選舉賭盤等問題均有避重就輕之情形;
再衡以柳聰賢律師係楊秀珍之辯護人,應無扭曲其當事人之陳述而招致當事人不信任之理,是證人柳聰賢之證述顯較證人楊秀珍之證述可信,證人楊秀珍之上開證述,無礙於本院對被告有相當之理由可信其由柳聰賢處得知之事為真實之認定,附此敘明。
⑷再者,於被告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之言論前,真晨報即於101 年1 月6 日報導「總統與立委選舉正如火如荼進行中,賭盤的價碼也隨之水漲船高,高雄市檢調根據情報訊息得知林姓與黃姓二位重量級人物涉有重嫌,正準備通知到案說明時,二位重量級人物早已聞風而逃」之新聞,有真晨報影本1 紙在卷可參(見他879 卷第56頁),另參以證人即真晨報採訪主任楊之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當初我與被告在電話中有討論是誰涉及操控選舉賭盤,被告說他不知道是誰,我說可能是林崑海或黃俊傑,我之所以認為是林崑海或黃俊傑,是因為在新聞界中都是這樣的傳聞,有很多人告訴過我等語(見他880 卷第56頁反面、本院卷第151 頁),及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分別於同年月10日報導「據了解,高雄檢調早在三個多月前,即接獲相關檢舉,檢舉內容與邱毅爆料大同小異,同樣是指控林崑海、黃姓大亨假簽賭之名行賄選之實,檢方隨即簽分他案進行了解,並通知林崑海到案說明,但林未如期現身」、「昨另有消息指出(指除邱毅指涉之內容外),南部檢調日前監聽屏東一名婦人疑似對總統選舉賭盤抽佣,對話中提到與林崑海有關的情資,檢調上月底打算傳林到案說明,林卻傳出在上月27日上午10時許離台到中國。」
,有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影本可參(見他879 卷第64至65頁),是堪認在被告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言論前,告訴人涉嫌選舉賭盤,且於檢察官傳喚後,並未如期到庭,而逃到中國的說法,即已甚囂塵上。
又告訴人於100年12月間確有收到高雄地檢署開庭日期為100 年12月30日之傳票,告訴人於同年月27日具狀請假,並於同日出境,於同年月31日入境,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證人傳票、刑事陳報狀、告訴人之護照影本各1 份在卷可參(見他878 卷第13至16頁),足徵告訴人收到高雄地檢署之傳票後,於開庭日期將屆時始具狀請假,並於具狀當日旋及出國,於開庭日期之翌日回國,不免讓人有害怕、逃避出庭之聯想。
從而,被告就此屬於事實陳述之言論,應係依其親自聽聞或接受媒體相關報導後所得訊息而為陳述,尚無虛構、逸脫、扭曲其所知所聞之範圍,益見被告主觀上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具體事實為真,要難認其主觀上有誹謗故意。
⑸另由證人即真晨報記者李漢儀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在真晨報於101 年1 月6 日為上開「林姓、黃姓兩人涉及總統及立委大選的賭盤」報導後,有去採訪告訴人,我與告訴人討論我們報導的事情,當時我們在談選舉的事情,可能是因真晨報以頭條寫,好像影射是告訴人,告訴人有說選舉之後大家來拼一拼輸贏、大家選完要車拼(臺語);
我與告訴人是老朋友,我認為他是在講氣話,我有把這句話跟楊之中報告,我覺得有一點在恐嚇楊之中的意思等語(見偵續一55卷第80至81頁,本院卷第153 頁反面至第154 頁反面),及證人楊之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請李漢儀向告訴人訪問要做平衡報導,告訴人對李漢儀說「我被你們這些媒體記者害得很慘,選後大家來輸贏」,我覺得有被恐嚇的感覺,但他沒有提到如何輸贏;
我有把告訴人的反應及上開言語告訴被告;
因為「拼輸贏」是黑道的術語,所以我會害怕等語(見他880 卷第57頁,本院卷第150 頁),可知告訴人於接受真晨報記者李漢儀採訪時,有對真晨報採訪團隊傳達於選舉後,大家來拼輸贏之意,致楊之中心生畏懼,並將上開情事告知被告;
再衡以「拼輸贏」或「車拼」(臺語)之意為「拼個你死我活」,係黑道人士尋仇滋事之用語,在社會新聞事件中亦屢見不鮮,有相關新聞報導在卷可參(見本院審易卷第100 至122 頁),是被告於聽聞楊之中轉述上開情事後,發表關於告訴人威脅記者不要寫出其介入選舉賭盤之事,否則要找黑道對付記者等言論,既無虛構、杜撰事實之行為,所述內容亦核與其所聽聞之內容無明顯違背之處,堪認被告主觀上應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
⑹至公訴意旨稱:告訴人於系爭賭博案並未經起訴,且楊秀珍於系爭賭博案之確定判決並未認定楊秀珍有妨害投票之犯行,是被告所發表之上開言論與司法機關調查、審判之結果有相當之差距,足見被告上開言論係基於真實惡意乙節,惟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意旨,所謂「真實性」之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均應排除於誹謗罪處罰範圍之外,本件被告所為上開言論之憑據已說明如上,縱告訴人嗣未經司法機關調查、審判,亦無礙於本院上開認定,併予敘明。
㈢被告伴隨事實陳述所為之意見表達部分被告發表如附表一編號6 ⑹後半段部分所示之文章中,發表告訴人「真不像個男人,平日作威作福、囂張跋扈,事到臨頭,只敢找黑道去威脅小記者,卻不敢面對真相及司法制裁,真是孬種啊」等言論,係以前揭事實為基礎,指摘告訴人介入選舉賭盤,畏懼司法調查,遭揭露後仍不敢勇敢面對司法及社會大眾,核屬伴隨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觀之被告該篇言論全文,主軸仍係探討告訴人是否涉入選舉賭盤,該事件性質當屬可受公評事項,且攸關公益,已如前述;
再參以被告於101 年1 月8 日、同年月9 日、11日先後在TVBS電視臺相關節目中發表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言論時,時有以第二人稱質問告訴人與選舉賭盤相關問題,並對告訴人喊話,要告訴人出面說清楚乙情,如上五、㈠所述,足見被告所為上揭評論之目的,係在敦促告訴人勇於出面與其對質、說明是否涉入選舉賭盤、遭檢察官傳喚未如期到庭、威脅記者等事,是被告發表上開文章之目的既非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自難認其發表上揭評論係出於惡意,縱使該等評論之用字遣詞稍嫌聳動誇張,並足使告訴人感到名譽受損或不快,然該等評論既非單純針對告訴人個人為貶抑之評價,所依據之事實陳述,亦非憑空虛構,可由聽聞該評論之人自行判斷被告之意見是否公允,自屬基於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適當評論,而有刑法第311條第3款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自亦難以刑法誹謗罪責相繩。
又被告上開言論係對於具體事件所為之評論,而非對未指定之事實進行抽象謾罵,難認其有侮辱之故意,尚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亦難逕以該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為之事實陳述,既與公共利益相關,又無虛構、杜撰事實之行為,所述內容亦核與其所憑之資料無明顯違背之處,堪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被告所為伴隨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則屬基於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適當評論,均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尚難僅以告訴人片面之指述,即以刑法誹謗、公然侮辱罪責相繩。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犯行,公訴人所舉事證均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並使本院形成確信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仲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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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不實言論內容 │
├──┼───────────────────────────┤
│ 1 │6號高雄真晨報頭條新聞式的報導「涉操控總統賭盤,要角逃 │
│ │離高雄」,然後接著說林姓與黃姓兩人在港區都是重量級人物│
│ │,…於是我開始去查,果然是事實,真的是事實,而且傳票下│
│ │去之後這個林姓跟黃姓就跑了,那林姓是誰啊!林姓是一位在│
│ │臺灣潑水會結凍友臺的媒體大亨董事長,我明說好了叫林崑海│
│ │,現在據所我了解林姓媒體大亨已經出國了,他(指告訴人)│
│ │是收到傳票之後,害怕被檢察官約談就離開高雄了等語。 │
├──┼───────────────────────────┤
│ 2 │林崑海先生我知道你現在藏在高雄,我下午已經跟檢察官檢舉│
│ │說你騙他出國,我要問你是否認識這兩人,阿傑跟珠姐,阿傑│
│ │跟楊秀珍(即珠姐)上禮拜因涉入選舉賭盤已經被收押禁見,│
│ │這兩人已經把你供出來了,這兩人說跟你合作選舉賭盤,所以│
│ │檢察官要傳你問話,但你怕被收押,所以騙檢察官出國,其實│
│ │是藏在高雄,我要問你,你介入選舉賭盤,到底有多少金錢,│
│ │你跟阿傑、楊秀珍的合作關係?你介入的賭盤是賭1萬賠7千,│
│ │然後用老鼠會的方式,我算一算3000萬可以影響1萬票。你一 │
│ │手做三立的新聞,做一些偏差的假新聞,然後影響很多人當人│
│ │頭來簽你的賭盤,來影響大選結果,我要問的是林崑海你到底│
│ │有沒有介入總統大選的賭盤,第二你有沒有接受檢察官問話,│
│ │不要藏在高雄,威脅記者不要寫,不然就要對付他,你覺得你│
│ │是黑道勢力大喔。你控制三立製造假新聞,然後一手操控賭盤│
│ │,記者把你寫出來,你還打電話給人家說要找黑道對付他等語│
│ │。 │
├──┼───────────────────────────┤
│ 3 │檢方啊開始在1 月4 號開始抓選舉賭盤,…果抓到最高檢所公│
│ │布3 個很大的組頭,這3 個很大的組頭其中有楊秀珍,其中有│
│ │阿傑…,結果查出來跟他們有關係的除了這個姓黃的色情業大│
│ │亨以外,主要跟林崑海,三立的董事長林崑海有關係,尤其在│
│ │楊秀珍這個屏東潮州的組頭的監聽筆錄裡。她跟林崑海的關係│
│ │很清楚了,…所以說呢楊秀珍跟阿傑都把林崑海供出來,…他│
│ │這個選舉賭盤不是只有做高雄而已,也不是只做屏東喔,他是│
│ │整個縱貫線臺北縣、苗栗、新竹、臺中、嘉義、雲林、臺南、│
│ │高雄、澎湖、屏東,整個臺灣的縱貫線全部都在做選舉賭盤,│
│ │你(即告訴人)在12/27 上午10點騙檢察官你要去大陸,逃避│
│ │出庭,結果藏在高雄,你敢出來歪屁股嗎?…我相信天公有眼│
│ │睛,你今天你林崑海跟這些組頭,你們要一起操控選舉賭盤,│
│ │要來做奧步,要讓選舉翻盤等語。 │
├──┼───────────────────────────┤
│ 4 │三立老闆涉選舉賭盤藏匿無蹤等語。 │
├──┼───────────────────────────┤
│ 5 │三立電視臺的董事長林崑海,現在一手做假新聞,一手操控選│
│ │舉賭盤。選舉的賭盤大家都知道,選舉的賭盤參加人有多少。│
│ │他就可以改變選舉的結果,這就是奧步,大家都想民進黨是否│
│ │有這麼強,原來就是有個奧步,原來最後奧步的男主角就是三│
│ │立董事長林崑海,就是要用林崑海一手做假新聞,再一手操控│
│ │選舉賭盤來影響總統大選跟立委選舉,要一方面利用假新聞,│
│ │一方面利用賭盤,你若讓林崑海能成功,用選舉奧步成功,這│
│ │次總統就翻盤,那臺灣人民這艘船就翻了,就沈了。所以我要│
│ │把三立董事長林崑海所做的骯髒事說出來,這就叫天網恢恢,│
│ │林崑海上個禮拜有兩個跟他合作操控選舉賭盤的人,一個叫阿│
│ │傑,一個叫楊秀珍,外號叫珠姐,兩個人被檢察官抓到,結果│
│ │珠姐楊秀珍被檢調監聽時,說裡面有林崑海的名字,今天報紙│
│ │也登出來,事實證明,結果楊秀珍也供出,說檢察官要傳林崑│
│ │海,他騙檢察官要去中國,結果他在高雄等語。 │
├──┼───────────────────────────┤
│ 6 │⑴…林崑海與黃俊傑均以重金投入選舉賭盤,並企圖以此干擾│
│ │ 選舉,使馬英九及邱毅敗選,…林崑海收到傳票後旋即躲到│
│ │ 國外,黃俊傑也隨後離開高雄躲避、行蹤不明,這大概是目│
│ │ 前選戰中針對選舉賭盤所查獲的兩個最大咖了等語。 │
│ │⑵…之後林崑海積極參與政治,使三立成為綠營的中央電視台│
│ │ ,更成為抹黑抹紅藍營政治人物的打手,…次林崑海以賭盤│
│ │ 介入大選,鎖定目標是馬英九及邱毅,…所以才甘願投注重│
│ │ 金以老鼠會方式來操作,使賭盤成為變形的現代買票賄選手│
│ │ 法等語。 │
│ │⑶…證明上週被收押的楊秀珍(珠姐)、阿傑等人與三立董事│
│ │ 長林崑海合作介入總統及立委選舉賭盤,…崑海以到中國大│
│ │ 陸為由避開傳訊,但昨天林崑海終於被邱毅逼出來,顯示其│
│ │ 仍在高雄藏匿中,也證明林崑海欺騙檢察官的作賊心虛心態│
│ │ 。三立電視一向以偏頗言論抹黑馬總統、國民黨政府以及邱│
│ │ 毅等,原來林崑海是一手搞假新聞、一手操控選舉賭盤等語│
│ │ 。 │
│ │⑷…如果是媒體大亨透過媒體釋放假新聞,再操控選舉賭盤,│
│ │ 雙管齊下自然可左右小區域立委選情。民進黨蔡英文與陳菊│
│ │ 曾宣稱要在高雄9 席立委全拿,得票率超過6 成,所憑藉的│
│ │ 大概就是林崑海等人的奧步操弄等語。 │
│ │⑸…三立董座林崑海欺騙檢察官要到中國大陸以躲避傳訊,欲│
│ │ 藏匿在高雄,…,現在林崑海介入選舉賭盤千真萬確、鐵證│
│ │ 如山等語。 │
│ │⑹三立電視董事長林崑海介入選舉賭盤,遭檢方傳訊,假借要│
│ │ 去中國大陸避開庭訊,顯示其怕收押的作賊心虛。自從我揭│
│ │ 露林崑海的奧步後,已經過了60多個小時,林崑海卻還龜縮│
│ │ 不敢踹共,另一方面卻對撰稿的記者威脅恐嚇、揚言要找黑│
│ │ 道對付他。我覺得林崑海真不像是個男人,平日作威作福、│
│ │ 囂張跋扈,事到臨頭,只敢找黑道去威脅小記者,卻不敢面│
│ │ 對真相及司法制裁,真是孬種啊等語。 │
│ │⑺…林崑海利用三立電視一手做假新聞抹黑馬英九、國民黨及│
│ │ 邱毅,一手操控賭盤牟取經濟及政治利益,更是罪惡滔天的│
│ │ 犯罪行為等語。 │
│ │⑻…最嚴重的是小選區單一席次的選舉,只要有人在特定目標│
│ │ 下願投下1 億元,以每票1 千元計,就可順利買下10萬票,│
│ │ 然後再配合地下賭盤簽賭,使接受賄款者還有選後簽注賭金│
│ │ 可做後謝,就可大功告成,這也就是我在選前揭發地下賭盤│
│ │ 有三立董事長林崑海及色情大亨黃俊傑操控,只能破了總統│
│ │ 大選賭盤,卻阻擋不了我選區賭盤操作的原因等語。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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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卷宗案號 │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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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他878卷 │
│101 年度他字第87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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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他879卷 │
│101 年度他字第879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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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他880卷 │
│101 年度偵字第880號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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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1666卷│
│102 年度偵字第1666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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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續一55│
│104 年度偵續一字第55號│卷 │
│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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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本院審易│
│度審易字第1131號卷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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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本院卷 │
│度易字第378號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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