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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馨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雅馨為告訴人林明廣、被害人林陳秀娥之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前之某不詳時間,在新北市○○區○○○街0 號8 樓告訴人林明廣居處,趁告訴人林明廣、被害人林陳秀娥疏於注意之際,在告訴人林明廣、被害人林陳秀娥住處房間床頭櫃抽屜內,竊取告訴人林明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八里龍形郵局(下稱八里龍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八里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被害人林陳秀娥八里龍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金融卡各1 張得手。
另基於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持前開竊得之八里龍形郵局、八里區農會金融卡,輸入上開金融卡設定之密碼,使該自動付款設備誤認係有權持有金融卡之人提領款項,以此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45萬6,710 元。
嗣告訴人林明廣於105 年3 月11日發覺上開金融卡失竊,以上開金融帳戶存摺補登資料時發現帳戶存款遭盜領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係由告訴人林明廣就其自己被害部分,及其配偶林陳秀娥被害部分提起告訴,其告訴被告林雅馨之事實,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之罪,而被告為告訴人林明廣及被害人林陳秀娥之女乙節,亦為起訴書所是認,且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見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34 號卷【下稱本院易字卷】第156 頁),則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第343條規定,被告被訴罪嫌,均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林明廣於本院106 年10月12日審理中當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乙情,有本院審判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考(見本院易字卷第177 頁、第180 頁)。
本案告訴人林明廣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
│編號│時間 │金額(新臺幣)│盜領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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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4月18日 │5,000元 │林明廣八里龍│
│ │ │ │形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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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5月4日 │2萬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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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年5月8日 │1萬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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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年5月15日 │6萬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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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年5月15日 │4萬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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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年6月3日 │9,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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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4年6月26日 │2萬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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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4年7月6日 │3萬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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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4年7月22日 │5,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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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4年7月27日 │5,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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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4年8月18日 │5,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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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4年8月26日 │6萬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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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4年8月26日 │4萬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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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4年10月5日 │3,5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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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4年10月17日 │5,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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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4年11月13日 │5,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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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4年11月15日 │5,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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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4年11月25日 │5,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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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4年11月26日 │1萬1,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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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4年11月26日 │7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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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4年12月30日 │3,5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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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5年2月17日 │1萬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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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5年2月29日 │1萬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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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5年3月8日 │2,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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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5年3月11日 │2,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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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5年3月17日 │2,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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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5年3月19日 │5,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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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5年3月27日 │4,8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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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5年2月1日 │1萬元 │林明廣八里區│
│ │ │ │農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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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5年2月24日 │2萬5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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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5年3月3日 │4,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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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5年3月4日 │3,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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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5年3月6日 │2,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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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5年3月6日 │1,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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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5年3月10日 │2,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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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5年3月22日 │5,0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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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5年3月23日 │5,005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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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04年11月26日 │7,000元 │林陳秀娥八里│
│ │ │ │龍形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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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4年12月29日 │3,5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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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05年1月27日 │3,5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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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05年2月25日 │3,6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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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5年3月27日 │3,6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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