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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 年度附民字第253 號
原 告 黃位忠
被 告 陳錫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32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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