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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高彰甯
被 告 張詩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11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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