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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俊財於民國106 年1 月16日22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好樂迪KTV ,因插隊爭執,竟徒手毆打許家誠,致其左肩胛骨皮下瘀血、左側手肘擦傷,因認陳俊財涉犯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本件許家誠提告陳俊財,公訴意旨認陳俊財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許家誠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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