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易,904,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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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9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浩
董展昀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 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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