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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智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辯論終結後,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6 月12日11時5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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