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重附民緝,1,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吳蕙蘭
被 告 吳昱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易緝字第1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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