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附民,171,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被 告 詹文吉
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06 年審易字第336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規定,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為之者,法院應認為不合法者,而以判決駁回之。

查被告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辯論終結,原告係在106 年5 月5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其訴暨假執行聲請均不合法,應予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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