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祁文洋
被 告 王政憲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簡字第12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