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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昱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7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昱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吳昱諄因犯竊盜等數罪,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薇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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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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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侵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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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 日。 │折算1日。 │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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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02月28日 │103年03月19日 │102 年06月14日至102 │
│ │ │ │年0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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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9657號 │第9360號 │第53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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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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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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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2173號 │103年度湖簡字第304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19 │
│事實審│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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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3年08月08日 │ 103年10月20日 │ 106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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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 │ │
│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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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2173號 │103年度湖簡字第304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19 │
│判 決│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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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3年09月10日 │ 103年12月01日 │ 106年06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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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 至2 已經本院以│ │ │
│備 註│106 年度聲字第256 號│ │ │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 │ │
│ │月,如易科,以新臺幣│ │ │
│ │1000元折算1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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