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聲,1050,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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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廷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廷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廷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105 年12月1 日判處有期徒刑9 月。

受刑人於105 年11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廷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3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再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2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 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175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於105 年12月14日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12月22日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1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6年2 月18日確定。

受刑人業於105 年11月4 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8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6550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5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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