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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志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6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志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楊志永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士簡字第225 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32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志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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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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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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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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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4 年5 月11日 │102 年3 月4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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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偵緝字第227 號 │偵緝字第228 號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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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106 年度士簡字第│ │
│ │ │329 號 │225 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6.04.17 │ 106.03.31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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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106 年度士簡字第│ │
│ │ │329 號 │225 號 │ │
│ ├──┼────────┼────────┼────────┤
│判 決│判決│ │ │ │
│ │確定│ 106.05.25 │ 106.06.01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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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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