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聲,987,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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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繼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繼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繼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5 年1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及本院於105 年8 月9 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洪繼權於105 年7 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5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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