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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建忠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建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及104 年12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104 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曾: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②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312 號判決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該院以105 年聲字第3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698 號判決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前開①、②、③所示共5 罪,經本院以105 年聲字第16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
④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527號判決判處竊盜罪有期徒刑5 月、毀損罪有期徒刑4 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4 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4 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3 月8 日(刑後尚須執行另案拘役120 日、70日【羈押折抵3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 年8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470 號核准假釋(假釋文號),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4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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