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附民,193,201710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高嘉慶
被 告 高志鵬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333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