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交簡附民,2,201710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吳成凡
被 告 陳子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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