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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林育璋
被 告 王子文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交簡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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