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交附民,130,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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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周世昌
被 告 陳詩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24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過失致周陳桂英受傷,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原告為周陳桂英之告訴代理人,其本人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竟以自己名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將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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