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交附民,135,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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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黃雪玉
陳靜平
陳彭哲
陳彭彥
被 告 陳大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 年審交易字第127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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