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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范文興
楊愛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
被 告 徐創龍
恆仲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銀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審原交訴字第6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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