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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羽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薛羽能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20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號前,因故與楊卓軒爭執,竟出手毆打,並將楊卓軒摔倒,致其頸部擦傷、右前臂擦傷,因認薛羽能涉犯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本件楊卓軒提告薛羽能,公訴意旨認薛羽能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楊卓軒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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