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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修媛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3042 號),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38 號)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修媛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及罪數,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同案被告陳思憲,因謝筱屏撤回告訴,另判決不受理。
二、審酌被告相姦,破壞告訴人與配偶之和諧,犯後雖已坦認,但未積極化解,告訴人執意追究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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