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簡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彬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㈠部分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 由查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㈠,所指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即105 年度毒偵字第1021號),業經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40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可稽,因有免訴事由,自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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