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訴,122,2017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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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騏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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