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訴緝,15,2017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緝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晉誠(原名梁豫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7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梁晉誠業於民國(下同)106 年9 月11日死亡,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 年10月19日北市警刑大紀字第10636429800 號函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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