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附民,298,201710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98號
原 告 李亭亭
訴訟代理人 李主豪
被 告 羅裕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42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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