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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綺
城素珍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5565 號、106 年度偵字第268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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