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婕妤
選任辯護人 廖凱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續字第2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