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7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煜
選任辯護人 林紹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煜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