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易,736,201803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榜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振榜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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